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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楊震
  輕微刑事案件大多是犯罪情節輕微,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,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。在實踐中,可以從縮短辦案期限、簡化辦案流程、完善公檢法三機關配合等方面入手,建立一套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。
  建立指導性辦案期限。在實踐中輕微刑事案件辦理難度較小,犯罪嫌疑人對辦案過程比較配合。刑訴法規定的刑事案件辦理期間綜合考量了各種案件的辦理需要,而對辦理輕微刑事案件而言,可以建立方便快速辦理的指導性期間。在各個辦案環節,對辦案期間進行合理的縮減,可以為該類案件的快速辦理時間作出規範。
  科學合理地精簡辦案流程。對於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,在刑訴法的框架內,簡化工作流程。如簡化審查報告,做到有的放矢,凡與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一致的不再重覆,不再大量進行證據引用,而將重點放在闡述理由上。在內部審批過程中採用口頭彙報與書面彙報相結合的模式,減輕辦案人負擔。規範對辦案檢察官的監督和管理,讓責任更加明確,從而保證辦案質量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  有效銜接不同訴訟環節。首先,進一步完善檢察引導偵查,即公安機關認為符合快速辦理的輕微刑事案件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或公訴部門依法提前介入,引導取證,避免因取證不到位而出現退回補充偵查等情況。其次,審判階段充分利用建議權,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。再次,共享案件信息,利用現代辦公技術,互通電子文書等材料,減少工作量。偵、捕、訴、審等環節做好銜接,才能真正實現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提速。
  實行案件統一辦理模式。在輕微刑事案件數量較多的時期,可以採用專人分類辦理的模式批量辦理,有利於減少多起案件辦理中文書製作、送捲、出庭等方面的重覆性勞動。對於密集發生的輕微刑事案件,檢察機關可以集中引導偵查取證、集中受理公安機關案件移送、集中起訴、建議法院集中開庭審理,這樣不但可以節約司法資源,也同時提高工作效率。
  (作者單位: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輕微刑事案件辦理還有提速空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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